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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检验流程规范

 样章检验流程规范

一、   受理范围

仅受理经公安机关抽样并送检的样章。

二、   检验标准

依据《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 241.92000)标准进行检验。

三、   送检材料

(一)   首次送检材料:《样章送检申请表》(附件1)、《样章抽样表》(附件2)、经公安机关封样的样章、检验费汇款回单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  《样章送检申请表》、《样章抽样表》表格中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须机打(签字处手写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漏填、漏盖章的须按规定重新送检;

2.  送检公安机关须对送检样章进行现场抽样(同一种章材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章面文字须为申请单位名称加“送检样章”),并将抽检的样章进行封样(封口处须公安机关盖章)送检。未封样的样章不予检验,须按规定重新送检;

3.  申请单位须按照本规范第七项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汇款,并邮寄检验费汇款回单复印件。未邮寄的须补充材料后检验。

(二)   二次送检材料: 同首次送检材料一致。

(三)   未使用本规范附件提供的表格不予检验。

四、   检验周期

(一)   送检材料经审核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

(二)   送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或公安机要方式将《送检材料不合格通知单》(附件3)发送送检公安机关,不合格的送检材料均不予退回。

五、   检验结果

(一)   首次送检

1.  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

2.  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不合格通知单》(附件4);

3.  《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均通过快递或公安机要方式发送送检公安机关,送检材料均不予退回。

(二)   二次送验

1.  首次检验不合格,在收到《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后3个月内可申请二次送检(送检的样章材质须与首次相同,否则不予检验),不收取检验费用。超过3个月须按照本规范规定重新送检;

2.  二次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不合格通知单》。申请单位需要重新送检的,请按照本规范规定重新送检。

(三)   检验结果有异议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 未收到《检验报告》需要补办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我中心收到申请核实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是否补办的答复。

七、   检验收费标准

(一)   同一种章材的样章检验费用为2010/次(两种章材的样章检验费用为4020/次,以此类推);

(二)   申请单位未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样章送检批准的请勿向我中心先行支付检验费用。

(三)   汇款信息

1.  单位名称:公安部鉴定中心

2.  开户行名称:工商银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3.  开户行账号:0200020009014414650

(四)   发票

申请单位开具发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并将营业执照、检验费汇款回单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需开发票,已填信息)邮寄我中心。发票开具后我中心通过快递方式将发票邮寄《样章送检申请表》所填“申请单位”地址。

八、   送检样章邮寄信息

(一)   单位地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楼;

(二)   收件人:质检中心(未按要求填写收件人,会出现快递未收到或检测延误等情况);

(三)   咨询电话(邮寄电话):010-83752696

(四)  邮箱地址acpst@sina.com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样章送检申请表

附件2、样章抽样表

附件3、送检材料不合格通知单

附件4、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附件5、《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 24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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